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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與資本的雙贏 — 綠色金融:聚焦台灣綠色金融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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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ocialscienceseed
  • 7月14日
  • 讀畢需時 4 分鐘

已更新:8月5日


環境與經濟發展一定互相衝突嗎?工業革命後,經濟發展迅速對自然環境造成了許多傷害,同時也激起全球的環保意識抬頭。在傳統的生產模式中,若要保護環境,生產成本會增加,導致產量減少,引起經濟衰退。然而長遠看來恣意的使用自然資源,未來資源稀缺的狀況下,會使得經濟逐漸衰退。自此新型態的綠色金融的概念應運而生,企業透過綠色金融,讓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不再是相互衝突的關係。


【綠色金融到底是什麼?】

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,在過程中不可避免對環境造成影響。環境不斷持續惡化的狀況下,反而不利於經濟的持續發展,因此大眾開始反思,發展時是否能減少對環境的破壞,甚至對環境有保護及修復的作用。


1980年,美國通過《綜合環境響應補償及責任法》,此法案規定環境責任具有可追溯性及連帶性,明定金融機構若貸款或投資給環境風險較高的企業,可能會需支付環境治理的費用,被認為是綠色金融最初的概念。


綠色金融的核心在於讓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不再是非此即彼的抉擇,而是可以相輔相成、共創價值的方向。它不僅涉及氣候變遷與資源保護,更牽動我們如何重構一個更公平、更具韌性的社會結構。從風險控管到正向引導,綠色金融正逐步轉化為連結市場與環境的橋樑。


【臺灣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.0-3.0】


綠色金融1.0:制度起步與資金引導

民國106年,臺灣政府推動「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1.0」,短期目標為強化綠能產業相關的金融人才與資源,透過授信、投資及籌資等措施,協助金融業支持綠能發展;中長期則期望引導產業、投資人與消費者重視綠色永續,逐步邁向綠色經濟、投資與生活的轉型目標。


在實施成效面,政府亦鬆綁金融授信及籌資規範,促使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產業能更順利取得融資資源,在臺灣的能源轉型推動上具有關鍵性作用,加速整體再生能源發展。


綠色金融2.0:制度深化與市場拓展

隨著綠色金融從1.0邁向2.0,發展重點從單一商品與資訊揭露,進一步拓展至制度深化與市場推動,並全面將ESG(環境、社會、公司治理)理念納入金融政策與體系中。相較於1.0階段著重環境面向的綠色投融資,如綠色債券、綠色貸款與再生能源投資,2.0則涵蓋更廣泛的永續金融概念,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發展ESG相關商品與服務,致力於建立完整的永續金融生態系。


2.0階段的核心目標在於引導企業與投資人重視ESG,透過資金流動帶動減碳行動與永續發展,促進正向循環。政府亦積極推動相關措施,如設立風光電服務窗口、公開放款機構名單,以及健全永續發展債券櫃買制度,強化政策推動力道。


然而報告書指出國內企業與民眾對ESG的認識與重視度仍有待提升,顯示深化永續金融觀念與實踐,需持續努力。


綠色金融3.0:市場主導的減碳驅動

欲想達成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,政府意識到能源轉型不能只仰賴政府的措施,還需各個產業中具關鍵影響力的領導企業、資金供給者(銀行業)協力才能達成這個目標,隨即推出了3.0行動方案。


3.0的目標為凝聚金融業共識,提出及發展金融業共通需要之指引、資料,推動金融業瞭解自身及投融資部位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,促進金融業主動因應及掌握氣候相關風險與商機。換言之即是交給市場中「看不見的手」去達成這個目標,政府扮演引導者角色。


該階段促成了「企業 ESG 資料平台」及「上市櫃公司ESG資訊平台」,截至 113 年 9 月底,國內投信共發行 50 檔 ES G 相關主題基金,合計規模約 7,594 億元,反映出投資人對永續議題的高度關注與實際投資,強化了ESG商品創新與服務發展,從理念走向實踐,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投資主題。


【從ESG到漂綠:當永續成為企業行銷的工具?】

在政府與企業的引領之下,越來越多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,傾向支持具環保理念的產品,在投資方面也偏好具備良好 ESG 表現的企業,然而部分企業卻藉此現象發展出新興的「漂綠」(Greenwashing)行為。「漂綠」泛指企業透過誤導性行銷、過度包裝或片面揭露等方式,使其產品或企業行為看起來具備環境友善特質,實則並未真正落實永續原則。例如,在產品上標示「天然」、「無添加」、「綠色製程」等用語,卻缺乏具體事證,或強調某項環保作為,卻同時在其他面向大量排碳或破壞生態。


此類型漂綠的手法更可能衝擊整體金融市場的誠信,並破壞永續政策推動,產生結構性風險。當投資人難以判斷企業ESG資訊的真實性,更容易錯估風險與回報;市場消費者也將失去對「綠色」標示的信任,將削弱綠色金融商品與政策工具的正向誘因與影響力,進而拖延永續轉型的進程。


在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,大眾與投資方往往難以辨識哪些產品或企業存在漂綠行為。面對漂綠的行為,部分地區也開始發展出應對機制,如歐洲議會即通過綠色聲明指令,規定企業在推出任何環保行銷的聲明前必須申請許可,而這些聲明將由獲認證的查核機構於30天內進行評估,違反規定者,則可能被暫時停權參與公共採購標案,最重可被處以年營收4%的罰款。有過歐盟的先例,可預估建立更完善的資訊揭露機制與監督制度,將會是未來台灣綠色金融能否真正發揮影響力的關鍵!



撰文:王倩如

製圖:張晏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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